訴訟證據蒐集
在沒有證據證明是對方有罪之前,自己通常會陷入有理說不清的情況,而為什麼會有這種情況發生呢?答案常常是因為證據不足。在沒有證據證明對方錯誤的情況下,通常一般人都會先判斷是提告方的問題,而去忽略他的說法,直接下決定。但是這樣不公平的審判,就會便宜了被告的那方。當雙方必須對簿公堂時,就需要證據來佐證自己所說的是否正確的,也注意法律規範來蒐集有關證據。
而在刑事訴訟法第156條規定:被告之自白,非出於強暴、脅迫、利誘、詐欺、疲勞訊問、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,且與事實相符者,得為證據;被告或共犯之自白,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,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,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;被告陳述其自白係出於不正之方法者,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。該自白如係經檢察官提出者,法院應命檢察官就自白之出於自由意志,指出證明之方法;被告未經自白,又無證據,不得僅因其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,而推斷其罪行。
所以在蒐集訴訟證據時必須特別注意法律上的規範,若是兩人的紛爭必須要上法院調解,讓中立的法官來為雙方主持公正時,必定要準備好充足且正確的證明證據。若您不知道要從何下手蒐集證據,歡迎向權威南投徵信社洽詢,我們的人員都擁有豐富的法律知識,能夠幫您蒐集道具有足夠證據證明力的證據,並且協助您和律師聯繫,您只管把一切交給我們,我們的法律團隊將竭盡所能,為您打贏官司!